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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监理字[2019]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09 17:11 发布人:宜良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宜人社监理字[2019]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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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期间存在拖欠以尹文祥、施发光、王玉珍、普凤英、李桂存、窦兰芝、庄玉芬等7名劳动者为代表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167086.00元。你单位的用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尹文祥、施发光、王玉珍、普凤英、李桂存、窦兰芝、庄玉芬等7名劳动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拖欠汇总表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部分劳动者的询问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

你单位的用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尹文祥、施发光、王玉珍、普凤英、李桂存、窦兰芝、庄玉芬等人为代表的7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167086.00 元,二、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83543.00元,上述两项共计金额人民币:¥250629.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若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理决定。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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