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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公安局关于对县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1 11:16 发布人:宜良县公安局

尊敬的张勤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建议》的138号建议已收悉,我局对建议涉及问题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开展工作,对您提出的问题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禁止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在未设置停车位的路段”的建议,我局交警大队已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违章停车、严管街禁止停车标志,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增加城区交通秩序的巡逻及查处,对于严重乱停乱放车辆,加大贴单处罚力度。2019年以来,我县交警大队对城区交通秩序乱停乱放车辆处罚达8350起。

二、针对“禁止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内(已设置二轮摩托车停车位的人行道,可停放二轮摩托车);禁止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占用小车停车位”的建议,我局交警大队在城区主要道路如:起春路、迎宾路、振兴街、清远街等人口、商业集中区人行道增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线,以规范二轮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的停放。在日常的巡逻防控中,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的查处及处罚力度。

三、针对“严格实行各类车辆分道行驶,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如蓬莱大道、汇东路等路段禁止各种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建议,自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来,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7日起,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为响应这一号召,我局交警大队前期通过媒体、公众号、现场宣传,对于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教育,严重者作出相应处罚,并在城区主要道路如温泉路、汇东西路等主要路口安装、放置“非机动车请走非机动车道”提示牌。自2019年4月以来,我局交警大队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处罚,截止2019年5月20日,我局交警大队共查处电动车各类违法行为1764起。

四、针对“凡不遵守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的建议,我局交管部门在“两周三查“专项活动整治及日常工作中,重点查处机动车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登记注册、大型货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今年以来,我局交警大队共查处机动车醉酒驾驶72起、非机动车醉酒驾驶4起、机动车饮酒驾驶129起、非机动车饮酒驾驶2起、机动车无证驾驶142起、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登记注册16起。有力打击不遵守规定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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