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26 10:51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5431442716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起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鲁亚军
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南盘江流域(昆明段)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医院进行调查核实,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改扩建项目自2017年5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完成环保设施设备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医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提交《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对环保检查处罚情况的陈述意见》。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医院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医院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故对你医院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32号)、2019年7月17日《送达回证》、你医院2019年7月18日提交的《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对环保检查处罚情况的陈述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医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6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