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16 15:16 发布人: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段子萍代表:
您在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南盘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接件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您就关于南盘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你们对我县农村环境及污染治理的关心和关注。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养区养殖场所关闭或搬迁整改工作的函》(云农牧发电〔2018〕1号)、《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整改确保2018年9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有关养殖场户的函》(云农牧〔2018〕48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要求,我县开展了畜禽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畜禽禁养工作。2018年7月19日,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宜良县畜禽禁养区禁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通〔2018〕133号),要求按属地负责制,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6月30日前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9月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
根据《宜良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我县对涉及禁养或搬迁工作的46家养殖场户进行了畜禽禁养工作并拆除养殖设施,顺利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核查组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整改工作进行验收核查。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所辖区域禁养区养殖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强化属地乡镇养殖情况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重点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实行常态化、立体化管理,做到监管无死角,坚决杜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确保工作成效。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工作方案,结合属地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三是建立畜禽养殖场执法检查机制,多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也更需要你们的支持和关注。希望您继续关注并支持我县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我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联系人:奈志恒 联系电话:13888369228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7日
宜农复〔2019〕24号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