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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砂龙石材有限公司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10 11:11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砂龙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3H9KX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委会龙洞村

法定代表人:符先

宜良县砂龙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宜良县砂龙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的产品及废料剥离土等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限改字〔2019〕28号)1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2019年6月7日,你公司递交《申诉书》,请求减轻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公司已积极应对、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28号)、2019年6月6日《送达回证》、2019年6月7日《申诉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场区扬尘污染。

2.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场区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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