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小罗小吃店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24 09:11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宜良县小罗小吃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5600242940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木交易中心A-1-9号商铺
经营者:罗正富
宜良县小罗小吃店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对宜良县匡远镇花木交易中心进行检查,发现你小吃店租用宜良县匡远镇花木交易中心商铺进行餐饮服务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材料为证。
你小吃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你小吃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小吃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小吃店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6月13日,云南乡土花木交易有限公司(租用商铺房东)提交《关于云南乡土花木交易有限公司油水分离池整改报告》,请求减免或从轻处罚。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小吃店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小吃店已积极应对、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21号)、2019年5月31日《送达回证》、云南乡土花木交易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小吃店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仟元整(¥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小吃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小吃店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