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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7 08:52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4801126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狗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华于2017年6月30日收购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购后于2017年9月17日投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2. 你公司进厂道路路口旁的沉淀池泥浆已满未及时清理,生产废水流入沉淀池后就直接流淌至古柴路旁排水沟内,最终汇入南盘江。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监察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04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故对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6号)、2019年4月28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

2. 责令立即对进厂道路旁的沉淀池进行维护,确保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外排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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