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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9〕5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30 15:38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云生砂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48E76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村委会秧草田村

企业投资人:杨建南

宜良县云生砂石料场(以下简称“砂石料场”)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2日,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宜良县云生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料场2016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1月建成投产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限改字〔2019〕5号)1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投资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砂石料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石料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砂石料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5号)、2019年4月28日《送达回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砂石料场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限期6个月内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2.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砂石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砂石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砂石料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砂石料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砂石料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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