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 〔2019〕1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30 11:14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五丰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E7HD6N
法定代表人:刘亦龙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瑞星社区瑞星村
宜良县五丰牧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宜良县环境监察人员2019年4月23日对宜良县五丰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北侧污水收集池和收集管道有渗漏现象,渗漏出的养殖污水已排入鱼塘;南侧污水收集池污水溢出,直接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的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2019年5月17日,你公司递交《关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资金紧张,请求免予经济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且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情况,故对你公司的申辩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12号)、2019年5月7日《送达回执》及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递交的《关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