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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23 16:05 发布人:中国宜良管理员
1. 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2. 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应当将常住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合法稳定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