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 [2019]9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20 15:31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38053344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汇东桥南侧小渡口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堂
宜良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2019年4月10日夜间对宜良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外排生产废水进行取样检测。2019年4月17日,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042号)显示,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站总排口悬浮物40毫克/升,超过标准3倍;化学需氧量676毫克/升,超过标准12.52倍;总磷7.56毫克/升,超过标准14.12倍;氨氮6.66毫克/升,超过标准0.332倍。(以上标准为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悬浮物≤10mg/L、化学需氧量≤50mg/L、总磷≤0.5mg/L、氨氮≤5mg/L)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限改字〔2019〕9号)1份、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042号1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9号)、2019年4月25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