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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19〕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08 11:01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昆明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2712858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贵

现场负责人:李文斌

昆明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锅炉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进行陈述,并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举行听证会。

综合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故对你公司部分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3号)、2019年4月10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申请书》、2019年4月26日《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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