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19〕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22 10:13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宜良县致腾汽车装饰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KN8PQ5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金星社区桃花村口
法定代表人:郭玉平
宜良县致腾汽车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2月26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服务部的废油有部分流淌进入汽车清洗废水沉淀池。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告知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服务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服务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书》。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你服务部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对处罚金额存在争议,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服务部积极配合整改,故对你服务部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1号)、2019年4月3日《送达回证》、2019年4月12日《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服务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服务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