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19〕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15 10:20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昆明交通运输集团宜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34304695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清远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宽
昆明交通运输集团宜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宜良县汽车修理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对处罚金额存在争议,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故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2号)、2019年4月3日《送达回证》、2019年4月4日《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向环保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