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35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02 15:0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当事人:薛华兵
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2637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盘河镇五寨村民委员会十组19号
薛华兵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0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和狗街镇人民政府对宜良县狗街镇骆家营村西500米骆驼山进行现场监察,现场堆存大量废弃菜叶。2018年12月24日,我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于2018年9月10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渝BH2218的福田牌自卸货车从晋城鑫云冷库拉运26.5吨废弃菜叶至宜良县狗街镇龙华社区陈所渡驼骆山进行倾倒。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薛华兵倾倒废弃菜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