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3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6 15:19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宜良五丰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E7HD6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瑞星社区瑞星村
法定代表人:刘亦龙
现场负责人:吴茂良
宜良五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规模养殖示范基地项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成就开始进行生猪养殖。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33号)、2018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成养殖场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养殖场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