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27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10 15:13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当事人:杨明
身份证号码:5301251973****2414
现场负责人:杨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镇福谊村委会下墩子村560号
杨明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0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宜良县南羊街道办大平地(南羊街道右所社区张家窑村小组落槽地)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杨明租用宜良县南羊街道右所社区张家窑村小组落槽地的土地用于堆存废弃菜叶,堆存地点未做防渗措施且有渗滤液流淌。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7份、《宜良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8]100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杨明堆存废弃菜叶,未采取相应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听)字〔2018〕27号)、2018年11月1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清理已堆存在宜良县南羊街道右所社区张家
窑村小组落槽地的废弃菜叶;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堆放废弃菜叶的违法行为并对倾倒的废弃菜叶进行清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