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事指南 Copy1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5 17:07 发布人:宜良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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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办事指南)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1日发布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
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16]29号)要求,将原“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其中供水设施审核我县暂无权限)。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对我县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实施监管。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满足以上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均已公开,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或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库”板块中下载
三、实施机关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项目需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要求,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或行业经营证件。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项目不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要求。
(2)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未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和网上均可受理
地址:宜良县公园大道1号宜良县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66、67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七、申请材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所有材料均要签章确认。 (3)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
2 |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 | 原件 |
1份 | |
3 | 需要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制定拆除、改动迁移方案 | 原件 | 1份 |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
5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6 | 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费用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随时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法定工作日均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20天。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及技术审查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窗口取号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受理部门:宜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5号住建局窗口。
受理地址:宜良县公园大道1号宜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5号住建局窗口。
(2)网络提交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同时需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
由宜良县住建局综合办对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并对排水设施拆除、改动迁移方案、保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及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出经办意见后,报住建局讨论研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不含现场勘查及技术审查时间)。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宜良县住建局研究决定是否许可,自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相关信息将在“中国•宜良”( 网址:http://www.yiliang.gov.cn/) 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宜良县住建局关于“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批复》,证件有效期无期限限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宜良县公园大道1号宜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5号住建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宜良县公园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5号住建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599031、(0871)6752721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微博账号: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微博网址:http://weibo.com/u/3088925091
新浪邮箱:zjj7543756@sina.com
2.咨询回复
窗口及电话咨询及时回复,网络咨询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或电话咨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1)67599031、(0871)6752721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宜良县人民路与永昌街清远北巷交叉口东南50米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党建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1)67525769。
网上投诉:“新浪邮箱:zjj7543756@sina.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0号
电话:0871-67529310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部门:宜良县人民法院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街道迎宾路120号
电话:0871-67595710
附件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流程图
| 需要补正材料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图 1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事流程示意图 |
附件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申请表填写范例
申 请 单 位 | 名 称 | XX公司 | 负责人 | 李某(法人) | |||
地 址 | 单位地址 | 电话 | 1235545 | ||||
经办人 | 王某 | 电话 | 12335541551 | ||||
施工单位 | XX公司 | 电话 | 1341311535511 | ||||
施 工 负责人 | 张某 | 电话 | 12345678910 | ||||
施工地点 | XX路 | ||||||
拆除、改动的内容 | |||||||
申请改动及恢复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 | |||||||
申请理由 |
申请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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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地段 示意图 | |||||||
建设单位 现场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住 建 局 主 管 科 室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应填写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