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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宣传知识问答

来源于: 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7-25 15:42 发布人:中国宜良管理员

一、 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答:2006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初,国家以建设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房为主,主要用于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开始,国家在继续建设廉租房的基础上,适当建设一批40至60平方米的公租房,主要用于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中的无房家庭;2013年底,国家政策调整后将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并轨运行,统一按公租房进行管理,不再有廉租住房,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设不同档次的房租费。

二、 公租房申请到手后就属于申请人的永久性个人财产吗?

答:不是申请人的永久性个人财产。目前,对公租房一次性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超过3年,且每年必须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住房、注册资金、车辆及家庭收入状况须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必须及时清退。

三、 公租房申请到手后可以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吗?

答:不能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公租房是专门用于解决在县城生活、就业的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在本县城之外长期打工或就业的单身人士均不得申请公租房,且公租房申请到手后不得对外转租、出借和闲置。对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采取措施,进行入户调查和设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向外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将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向外转租、出借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住户,一经发现须立即退出,并将依法按市场房租价格收取租赁合同期内的房租费,且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

四、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具有宜良县城镇户籍,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且无私有产权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二)在宜良县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在县城建城区(具体范围另行明确)无私有产权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米的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宜良县户籍的;

2. 非宜良县户籍:

(1)灵活就业人员: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宜良县工作、居住满1年(含1年)以上,且在宜良县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一项均可)的人员。

(2)固定就业人员: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宜良县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一项均可)的人员。

(3)个体工商户:持有宜良县营业执照和税务主管部门证明1年(含1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a.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b.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c.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d.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e.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五、 公租房申请到手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必须承担与公租房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不得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同意,退房时必须恢复原貌;不得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需要维护好使用期间的房屋质量,如对室内进行损坏的须赔偿或恢复,不得给邻居造成生活影响;必须承担因个人使用不当引起的水灾、火灾等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六、 公租房腾退和续租的规定有哪些?

答:1.住户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腾空公租房,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2.住户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同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3.租期届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于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租,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公租房。

七、 公租房管理监督举报措施有哪些?

答: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建立住房保障举报、投诉制度和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举报电话:0871-67596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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