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7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9 09:09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昆明米厂心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530125568808758Q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黑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勇
昆明米厂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昆明米厂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外农灌沟。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8]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18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我局2018年4月19日通知你公司2018年4月28日听证会相关事项;你公司2018年4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延期听证申请书》,我局2018年5月2日通知你公司2018年5月9日听证会相关事项,并于2018年5月9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递交了《情况报告》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1、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由于设备老化,导致生产废水外泄;2、公司资金困难。
综合听证会意见,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公司积极应对,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6号)、2018年4月16日《送达回证》、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6号)、2018年4月16日《送达回证》、2018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环处听通〔2018〕01号)、2018年4月19日《送达回证》、2018年5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环处听通〔2018〕02号)、2018年5月2日《送达回证》、2018年5月9日《听证笔录》及你公司2018年4月17日递交的《听证申请书》、2018年4月23日递交的《延期听证申请书》、2018年4月20日递交的《情况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