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14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9 09:06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301252168659193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桥
法定代表人:杨利荣
现场负责人:沈云峰
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0日,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外排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2018年6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18]044号)显示:烘干炉出口烟尘平均排放浓度为269.64mg/m³,超过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表4)二级标准,即烟尘≤200mg/m³;2018年6月10日,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堆棚有部分破损,存在漏雨情况;原料库部分未密闭,有无组织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8]14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烘干炉出口烟尘平均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昆明氏葵煤焦加工有限公司煤堆棚有部分破损及原料库部分未密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放弃听证并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14号)、2018年6月21日《送达回证》、2018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14号)、2018年6月21日《送达回证》、2018年6月21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煤堆棚有部分破损及原料库部分未密闭的违法行为。
3、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立即改正煤堆棚有部分破损及原料库部分未密闭的违法行为及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