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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9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2:22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云南煜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62001598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乡鸭湖小区一期(玫瑰苑)

法定代表人:张楗莘

云南煜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云南煜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小组青草塘的石场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小组青草塘的石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7月25日开工建设,2017年12月1日建成投产,石场项目总投资为96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现场照片1套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08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0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石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33600.00元);

2. 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石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完成,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石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233,6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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