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6〕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2:12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云南红豪特贸易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9465400K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
地址:宜良县汇东桥北侧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单位“云南红豪特贸易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 煤渣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