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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6〕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2:03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昆明市滇中粮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20565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环城西路34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单位“昆明市滇中粮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5万吨/年大米加工厂改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动工。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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