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5〕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1:59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5100007857
组织机构代码:56620597-X
法定代表人:左家平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新农村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单位“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擅自私设暗管。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改)》“一一六、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二)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综合科)
账 号:213901040001093
电 话:0871—6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