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5〕4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1:5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昆明市斯乐酒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5100004814
组织机构代码:X2270115-8
法定代表人:王奕丹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镇龚家营村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单位“昆明市斯乐酒厂”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综合科)
账 号:213901040001093
电 话:0871—6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