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5〕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1:52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行为人:杨利荣,男,现年 36 岁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79****2614
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盐场村192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单位“昆明神农汇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该厂在线监测系统损坏(监控系统无数据显示),2015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其在线监测系统仍未修复(监控系统数据不显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七十七条(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综合科)
账 号:213901040001093
电 话:0871—6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