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5〕8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1 11:48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云南国润香料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5100015920
组织机构代码:08326026-1
法定代表人:毛小强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饲料园片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行为人云南国润香料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3月开始建设,2015年1月建成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宜良县环境现场监察记录》1份
《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
《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1份
《现场监察照片》1套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1、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并建成,给予行政处罚肆万元整(40000.00元)。
2、 责令你公司停止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7520323
三、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