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12 16:23 发布人:宜良县司法局
宜良县首例女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案情】
罪犯杨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年23岁,家住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温泉村委会高桥村。2016年12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杨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纳入匡远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杨某某表现较差,需要多次电话通知才能到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2018年3月6日杨某某没有进行电话汇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得知其因吸毒被宜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到其家中进行了走访调查,从其父母谈话中了解到,杨某某交友不慎染上恶习,已经长期不在家居住,其父母也无法监管。
2018年4月17日,宜良县司法局依法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以相关证据证实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悔罪意识,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不按规定到匡远司法所报到,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杨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宜良县司法局调查的一致,认为罪犯杨某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视法律威严,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改掉不良恶习,认罪伏法,回报社会,切莫一意孤行不思悔改,自食恶果。
2018年6月7日,收监执行过程中杨某某低垂着头说:“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不该轻视法律。我后悔啊!”原本被判缓刑、被纳入为社区矫正的23岁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她因在宜良县司法局匡远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时报到、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现今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实刑。这是我县首例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实刑的案例。
杨某某被收监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回忆整个过程:杨某某的行为,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在外服刑的一面镜子,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心中沉重的惋惜!宜良县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实施和管理机关,接下来会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加大排查力度,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关爱的教育帮扶制度相结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就此案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社区矫正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撰稿人:戴振原 审核人: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