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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8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2 10:19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宜良恒信昌石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530125916867974P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土桥社区居委会蓬莱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年新

宜良恒信昌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宜良恒信昌石化有限公司“恒信昌加油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6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保护局《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8]6号)、你公司2016年8月1日《云南省加油站新建、改造验收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于2018年4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1.该项目为响应县政府号召,扩建蓬莱大道而进行迁建,县政府已同意先行迁建,各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拟处罚的金额过重,投资额与实际投资额度出入较大。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无力承担拟定罚款,请求减免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公司已建成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双层防漏油罐及实际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7号)、2018年4月16日《送达回证》、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7号)、2018年4月16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18年4月17日递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投资建设的“恒信昌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16万元。

2. 对你投资建设的“恒信昌加油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处罚款20万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恒信昌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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