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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6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2 10:1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中石油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宜良蓬莱加油站

营业执照号:91530125MA6MYLB27B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小江公路蓬莱村段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启东

中石油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宜良蓬莱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石油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宜良蓬莱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投资总额为1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保护局《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8]4号)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于2018年4月1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加油站认为:1.该加油站属于拆迁再建项目,从拆除到新建历时近9年,为政府、匡远招商引资及计划内项目;2.你加油站一直在积极推进并完善相关手续;3.该加油站的投资预算为1200万,单取得土地就支出800万,以1200万的投资按3%来处罚,觉得太高,希望免于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加油站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加油站已建成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实际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即按照投资总额的1%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5号)、2018年4月17日《送达回证》、2018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5号)、2018年4月17日《送达回证》及你2018年4月18日递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 处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加油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加油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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