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水务局关于发布《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24 09:50 发布人:宜良县水务局
宜良县水务局关于发布《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
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就《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点至18:00点
地点:宜良县水务局六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1人)
王彦平(宜良县水务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3人)
史进林(宜良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嘉玲(宜良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
黄 滟(昆明市节水办计财处处长)
(三)决策发言人(1人)
徐建平(宜良县节水办主任)
(四)听证记录人(2人)
徐 慧(宜良县水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赵永丽(宜良县节水办工作人员)
(五)听证监察人(3人)
鄢春敏(宜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树云(宜良县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组长)
冯 满(宜良县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工作人员)
(六)听证代表(15人)
刘智岗(宜良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宜良县人大代表)
阮志勇(宜良县政协社法委主任、宜良县政协委员)
马智勇(宜良县发改局副局长)
秦春苹(宜良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何俊红(宜良县住建局副局长)
郭 勇(宜良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许春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金星社区书记)
沈家洪(宜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科科长)
刘 涛(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朱仁艳(宜良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许 伟(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
李陈明(宜良县机动车驾驶职业学校会计)
尹 波(宜良兰老鸭学成饭店总经理)
欧阳玉辉(宜良天云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秋(宜良鸿生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旁听人员(2人)
严中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主任)
张明学(宜良建荣大酒店工程部水电负责人)
(八) 新闻媒体(1人)
谷绍春(宜良县电视台记者)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按照《宜良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宜良县水务局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召开《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宜良县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宜良县水务局于2018年5月3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网站、宜良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并邀请了相关单位人员担任听证会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经确认听证会参会人员后,宜良县水务局于2018年5 月11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网站、宜良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并将听证会参加通知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各参会人员。
(二)听证会召开
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时至18:00时《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会在宜良县水务局六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并按照下列11项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宜良县节水办主任徐建平就《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各位听证代表就《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听证稿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昆明市节水办计划财务处处长黄滟同志讲话;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史进林同志讲话;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李嘉玲同志讲话。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1.听证监察人宜良县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组长李树云同志对本次听证会发表听证监察意见。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1.《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用词要准确,将解释权列入实施办法中,明确实施办法起止时间。
2.宜良县自来水公司改为宜良县水务集团,金星水厂改为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
3.第十五条,建议在“除据实”后加上“向xx明确地点交纳水费”。
4.希望将办公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开,根据季节将计划用水指标进行灵活调整。
5.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人流量,造成用水无规律,需要提前多长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用水量。
6.用水量不超出时节约下来的水量是否有奖励。
六、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1.《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用词要准确,将解释权列入实施办法中,明确实施办法起止时间。这条建议我们采纳,我们会及时修改完善,正式文件的出台实施要规范严谨。
2.宜良县自来水公司改为宜良县水务集团,金星水厂改为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这条建议我们采纳,我们会及时修改完善,要以单位的实际名称为准。
3.第十五条,建议在“除据实”后加上“向xx明确地点交纳水费”。这条建议我们采纳,我们会及时修改完善,《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未明确交纳水费地点。
4.希望将办公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开,我们将协调宜良县水务集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解决,根据季节将计划用水指标进行灵活调整,这条建议我们未采纳,因为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是根据用水户前三年同期实际的用水量加权平均测算出来的,数据合理,没有必要根据季节将计划用水指标进行灵活调整。
5.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人流量,造成用水无规律,需要提前多长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用水量。这条建议我们未采纳,《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或者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向县节水办提出增加或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县节水办按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县节水办按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用水量不超出时节约下来的水量是否有奖励。这条建议我们未采纳,节约下来的水量没有奖励,因为这一块也没有专项资金,制定《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用水,节约用水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并指出“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宜良县水务局
2018年5月22日
注:以上内容为基本内容,实际材料应以具体听证事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