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环境资源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环境资源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5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4-26 09:30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宜良明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61619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左营村宜马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李证弘

宜良明丰造纸厂(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宜良明丰造纸厂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1.你公司废纸回收利用年产5万吨箱板纸生产线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430万元;2.你公司DZL4-1.25-AⅡ燃煤蒸汽锅炉在未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外排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1套、排污许可证副本、宜良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8]015号)、宜工贸科信通〔2017〕35号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废纸回收利用年产5万吨箱板纸生产线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宜良明丰造纸厂DZL4-1.25-AⅡ燃煤蒸汽锅炉未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减免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04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04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3月30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纸回收利用年产5万吨箱板纸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

2、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DZL4-1.25-AⅡ燃煤蒸汽锅炉排放污染物;

3、 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00);

其中,对废纸回收利用年产5万吨箱板纸生产线技改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处以总投资额3430万元1%的罚款34.3万元,对DZL4-1.25-AⅡ燃煤蒸汽锅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废纸回收利用年产5万吨箱板纸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停止使用DZL4-1.25-AⅡ燃煤蒸汽锅炉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