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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8 15:03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昆明市永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301255746637789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黑羊村

法定代表人:田奎

现场负责人:徐国华

昆明市永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和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昆明市永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废机油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我局于20181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29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进行了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本次按环保改进施工工程,共投资40余万元,居于公司是宜良县招商引资企业,我们按要求改进后,认为处罚过重,申请从轻减轻处罚,以解企业资金困难之忧。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应对、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2号)、2018年1月29日《送达回证》、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2号)、2018年1月29日《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废机油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及危险废物转暂存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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