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4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6 15:36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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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
法人:林太凤
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1.你公司制板线循环水池的循环水已从循环水池内漫出到周边场地上,通过你公司围墙上的一个口排到隔壁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场地;2.你公司有部分原料和炉渣存在未采取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文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外排水样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制板线循环水池的循环水已从循环水池内漫出到周边场地上,通过你公司围墙上的一个口排到隔壁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部分原料和炉渣存在未采取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减免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03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03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
其中,对制板线循环水池的循环水违法外排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对原料和炉渣存在未采取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保证无生产废水外排,无物料露天堆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