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2 15:2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昆明平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64275927K
法定代表人:王庆平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溪波村55号
昆明平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你公司租赁宜良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原铁粉堆场堆存废家电玻璃,堆面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建设围挡且地面未完全硬化。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书》,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且暂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减免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8〕01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8〕01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2月1日《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清理堆存的废玻璃并于2018年3月29日前清理完;
2、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