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8〕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29 17:18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915301252168607711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汇东桥东山脚
法定代表人:王福邦
现场负责人:吕宜平
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堆存于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小组青草塘的磷石膏,“三防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21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递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告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于2017年12月21日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福东(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云理(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1、堆存20余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处罚我公司主体存在错误。2、对堆场是曾经做过部分三防措施,不存在扬散等问题。3、处罚需要罚教结合,不能直接按照上限处罚(10万元罚款过高)4、处罚会导致企业关停、职工失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7〕23号)、2017年12月5日《送达回证》、2017年12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7〕23号)、2017年12月5日《送达回证》、2017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环处听通[2017]05号)、2017年12月13日《送达回证》、2017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记录》、你公司2017年12月7日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2017年12月14日递交的《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继续排放固体废物磷石膏到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小组青草塘堆放的违法行为。
2、 立即对原堆存的磷石膏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继续排放固体废物磷石膏到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小组青草塘堆放的违法行为。同时,立即对原堆存的磷石膏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