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宜环封〔2018〕0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16 15:4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当事人:罗应
地址:昆明市普吉办事处普吉路499号
因你(单位)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破碎机予以查封。破碎机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以就地储存方式,存放于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原铁粉堆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暂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