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2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18 09:50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宜昌造纸厂
营业执照:9153012591687383X6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旱滩村
法定代表人:范红军
现场负责人:杨超哲
宜良县宜昌造纸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宜良县宜昌造纸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纸厂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20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宜良县宜昌造纸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告知你纸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纸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纸厂未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听证,同时未递交《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7〕22号)、2017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2017年11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7〕22号)、2017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对你纸厂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生产。
2、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3、 处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纸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纸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纸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纸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