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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20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01 09:41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宜良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30125697989612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戚瑞元

现场负责人:田茂光

宜良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11月1日对宜良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沙露天堆放、煤渣部分露天堆放,机修房前露天放置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18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宜良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递交《陈述、申辩申请》,同时也未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7〕20号)、2017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2017年11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7〕20号)、2017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 露天堆放沙及煤渣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机修房前露天放置废机油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2018年2月1日前对物料堆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及危险废物转暂存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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