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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12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10-09 15:17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昆明市弘力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09743100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桥增

现场负责人:谢绍武

昆明市弘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污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石膏、水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11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听证,同时未递交《陈述、申辩申请》。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贮存石膏、水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

2、 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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