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宜环封〔2017〕01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9-30 14:58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当事人:北古城镇青沙坡铸造店
地址: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大薛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大祥
因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冲天炉予以查封。冲天炉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以就地储存方式,存放于北古城镇青沙坡铸造店。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暂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