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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11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9-05 11:30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姓名:洪卫华

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0816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凤莱村委会先觉村

洪卫华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6月21日调查核实:耿家营乡石子村委会反映在老宜九公路26公里处有工业废弃物倾倒,经我局执法人员排查后确定该工业废弃物为你个人倾倒。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云南东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1份、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7年8月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称:1.你个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你已积极主动的将所倾倒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并恢复原貌;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请求减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积极处置倾倒的工业废弃物并恢复原貌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7〕11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7〕11号)、《送达回证》、你个人2017年8月8日《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罚款5000.00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整(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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