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6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18 09:05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宜良鹏程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50660753U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木兴村委会小木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建梅
宜良鹏程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开始建设,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第11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听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停止建设。
2、 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