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03 10:59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125059463405L
地址:宜良县狗街镇旱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正东
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超标排污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7日,我局对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废水及锅炉烟气执法监测,2017年5月22出具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17〕053号)显示生产废水悬浮物及锅炉烟尘二氧化硫超标。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7〕053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递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通知你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17年7月20日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委托副董事长沈柏新、总经理徐权、办公室主任吴林珠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听证会意见,你认为:1.受雨季影响,煤供应不足,使用煤厂底部的煤,该煤含量超标,造成锅炉超标排放;2.在取样时我公司未排放废水,取的是刚排完留在排放口的水。鉴于企业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听)字〔2017〕03号)、2017年6月27日《送达回证》、2017年7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环处听通字〔2017〕1号)、2017年7月20日《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及2017年6月28日你公司的《申请听证》、《申诉》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
2、 锅炉二氧化硫超标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3、 生产废水悬浮物超标处罚款壹佰玖拾贰元玖角肆分(¥:192.94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零壹佰玖拾贰元玖角肆分元整(20019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