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02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8-01 09:25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蓬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14401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继富
宜良县蓬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超标排污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宜良县蓬莱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污染周边环境。2017年3月23日向该公司下发了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05号),要求该公司加强厂区易产生扬尘位置的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和洒水措施,于4月7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5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宜环限改字[2017]05号的要求对公司易产生扬尘位置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环限改字[2017]05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递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环处听通 [2017]02号)告知你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15时在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无理由到场,放弃听证。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加强厂区易产生扬尘位置的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和洒水措施。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24213901040004949
电话:0871—67520323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