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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字〔2017〕04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7-31 14:54 发布人:宜良县环保局

单位:北古城镇青沙坡铸造店

营业执照:530125600047607

法定代表人:刘大祥

地址:宜良县北古城镇青沙坡

北古城镇青沙坡铸造店(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你公司项目搬迁并投入运行,至今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份、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称:1.项目搬迁并投入运行至今未接到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的通知;2.公司欠外债较多,难以执行处罚决定,请求减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7〕04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7〕04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17年6月30日《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你公司法人刘大祥提供的搬迁总投资为35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87500.00元;

3、责令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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