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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告 Copy1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6-07 17:11 发布人:宜良县法制办


   根据我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居民自愿的原则,经宜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匡远街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起春社区居民委员会、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棚户区实施拆迁改造。现将改造拆迁公告如下:

  根据省、市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要求,按照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良县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宜发改投资〔2016106号),对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北至寿山路,南至雉山坡、萤火巷,西至振兴街,东至西河以东20米)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改造。

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点项目,拆迁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租地企业及经营户应服从政府决定,顾全大局,对改造项目给予支持、理解和配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依法对被拆迁人及时足额补偿。

拆迁启动时间为201761日,结束时间至20171031日。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地点设在宜良县寿山路57号原宜良县教育局二楼。

联系电话:0871-67528583

地址:宜良县寿山路57

特此公告。

附件: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1761

附件:

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

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人居环境,维护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参照《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一)征迁范围。对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并对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征迁范围:北至寿山路,南至雉山坡、萤火巷,西至振兴街东至西河以东20米范围内(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确定)。

(二)征迁对象。在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征迁人。

二、征迁工作机构

(一)宜良县人民政府组建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涉及的征迁补偿安置事宜。

(二)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匡远街道办事处、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具体开展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评估、拆迁机构参与、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三)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匡远街道办事处、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小组等组成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调解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调处理争议事项,协调处理结果经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批准生效。

三、征迁补偿原则

(一)房地合一。征迁范围内征迁补偿实行房地合一原则,即对每一宗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房地合一的价值进行补偿安置。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二)依法补偿。征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构)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和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任选其一。

(三)规范操作。被征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征迁人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本方案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严格执行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坚决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政策执行偏差或乱开口子。

(四)利民惠民。制定和执行征迁补偿安置政策要充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做到真情征迁、惠及居民。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和搬迁的被征迁人享受政策规定补助和奖励。

(五)公开透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做好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接受被征迁人监督,做到阳光征迁、公平公正。

(六)纪律严明。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司法机关对征迁补偿工作加强纪律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廉洁规范。

四、征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确认

(一)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街道)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由于历史原因造成200861日前未取得完备手续的房屋,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匡远街道及相关单位组成的调解小组调解确认其合法性。

  (三)200861日《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79号)颁布后不具备合法完备手续且不属于历史原因的住房,分别按照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属于拆旧翻新的住房:

  1)办理过拆旧翻新手续的,按照旧房的原有面积和现有结构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10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2)没有办理过拆旧翻新手续的,按照旧房的原有面积和原有结构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8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2.其他手续不齐全建成的住宅,经调解小组认定后,按照实有建筑面积,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与用途,依据国土部门核准或者具有完备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对面积有争议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匡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七方签证确认。

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其他补助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五、征迁期限

  (一)征迁期限

   201761日至20171031日完成征迁工作,具体期限以宜良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通告为准。

  (二)征迁奖励时段(振兴街另行通知)

201761日起至20171031日止,按照三个签约时段和标准执行征迁奖励(奖励面积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201761日至2017815日期间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奖励60/平方米,在协议约定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奖励40/平方米。

 2.2017816日至2017930日期间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奖励50/平方米,在协议约定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奖励40/平方米。

  3.2017101日至20171031日期间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奖励40/平方米,在协议约定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奖励40/平方米。

2017111日以后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的被征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按照房地合一的价值进行补偿安置。

(二)按照房地合一认定面积以外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空闲宅基地,按37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实行土地置换。

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

  (一)地上建(构)筑物主体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及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原则进行征迁补偿,补偿标准为:

结 构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3364

砖混结构

3306

砖木结构

3248

土木结构

2900

   单位集体所属房屋、公益性用房(含公厕)出租性营业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2)商业用房,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

楼层

位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一层

振兴街

33000

寿山路西段(振兴街起至50米止)

25000

匡山东路

18000

里仁街

18000

雉山坡北段(匡山东路起至100米止)

10000

雉山坡其他段

5000

寿山路其他段(含河埂)

5000

觐光街(含学坡)

5000

二层及

以上楼层

按照住宅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可采取政府引导购买安置,产权调换等实物补偿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2.选择政府组织购买安置方式

  1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住宅,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及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原则补偿,补偿标准为:

结 构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3664

砖混结构

3606

砖木结构

3548

土木结构

3400

  2被征迁房屋产权人自安置房源企业入围方案公布实施日起,在宜良县范围内自行购买按照安置房源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入围的在售商品房。被征迁房屋产权人拟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与被征迁房屋补偿总金额实行补差,补差幅度原则上在±20%以内,即被征迁房屋产权人拟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与被征迁房屋补偿总金额之差一般不超过±20%。被征迁房屋产权人拟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大于被征迁房屋补偿总金额的,被征迁房屋产权人需按所选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所需金额;被征迁房屋产权人拟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小于被征迁房屋补偿总金额的,差额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二)地上建(构)筑物装饰补偿标准

   1.临时建筑、没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建筑物,不给予装修补偿。

2.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被征迁房屋装修的补偿标准,按照房调、地调、评估时对被征迁房屋确定的ABCD四个档次分别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部位

A

300/平方米

B

260/平方米

C

200/平方米

D

150/平方米

1

内墙体

墙砖、墙纸、复合板

墙砖、墙纸

腻子粉上乳胶漆

石灰、腻子粉

2

外墙体

墙砖、大理石(花岗岩)、水刷(磨)石

油漆、涂料

腻子粉

石灰、毛墙

3

地面

地砖、木地板、大理石(花岗岩)

地砖、复合板

、水磨石

水泥

土质、毛地

4

顶棚

龙骨、金属、塑料扣板吊顶

龙骨、纤维复合板吊顶

腻子粉、扣板、石膏板吊顶

没有吊顶

5

整体实木门

复合实木

高密板

普通木材

6

钢塑

铝合金

钢、铁

普通木材

  (三)其他补偿

1.具有合法手续住宅屋顶上的女儿墙补偿标准

类型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有装饰覆盖

180-200

钢筋混凝土无装饰覆盖

160

砖砌体粉刷

80

砖砌体未粉刷

70

2.有合法手续住宅主体建筑物外的雨棚补偿

类型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简易雨棚

180

钢筋混凝土门厅

480

上述补偿标准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未列入附件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特殊用途房屋,可以按照宜良县人民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补偿标准执行。

八、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6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户籍内的户主或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上浮20%

  (二)搬家补助费:按1200/户一次性计发。

  (三)选择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专有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给予该项补助):

1.安置补助:按5000/户一次性计发。

2.购房补助:选择购买通过招投标入围的在宜良县区域内可销售商品房,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选购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后,实际购买面积不超过原房屋认定面积的,按照实际购买面积给予150/平方米购房补助;实际购买面积超过原房屋认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给予补助。

九、优惠政策

  补偿安置对象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补偿证明办理户口转迁、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

  )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迁人子女可在原被征迁片区划片招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执行被征迁生源政策

(三)被征迁人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宜良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征迁通告前具有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城乡低保户、残疾人等五种情形之一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每户可以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特困补助费。具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只给予享受一补助费。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执行,个人取得的征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迁房屋处于租赁状态的,被征迁人必须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迁房屋处于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处理。

  (三)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四)被征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否则由征迁人从补偿款中扣除代缴。

  (五)选择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的,被征迁人按照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移交合格的先后顺序参与购

  (六)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征迁工作,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规定内容以外的特殊设施、特殊项目、特殊情况补偿,报经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八)本方案由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宜良县匡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有基础小砖围墙24

平方米

75

标准围墙

2

空心砖围墙

平方米

60


3

土围墙

60


4

石挡墙(皮石)

立方米

170


5

石挡墙(毛石)

立方米

100


6

水井水池

500

不含机井

7

检修槽

平方米

400


8

金属大门

平方米

120

指院子外大门

9

真空管集热的太阳能

100

含所有设施及配件

10

集热板集热的太阳能

平方米

800

含所有设施及配件

11

钢筋砼化粪池

立方米

500


12

砖砌化粪池

立方米

300


13

沼气池

立方米

60


14

简易铁棚

平方米

100


15

钢架大棚玻璃屋顶

平方米

150


16

钢架大棚彩钢瓦顶

平方米

100


17

排水沟(有盖板)

100


18

排水沟(无盖板)

50


19

砖砌花台

平方米

80


20

石灰池

200


21

水泥地坪

平方米

40


22

简易房

平方米

200


23

传统灶台

300


24

室外简易厕所

300


25

室外厕所浇灌封顶

600


备注:宅基地内种植的零星果木、苗木、花卉的补偿,由调解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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