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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招商引资 优惠奖励政策(试行)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7-05-03 08:56 发布人:宜良县发改局

宜良县招商引资的优惠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产业发展,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宜良县新注册登记或扩大再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人员。

第二条 意见所指的税收以企业年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实缴税金)为基数,其中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投资均包含土地价款。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入驻宜良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不低于《昆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最低地价18万元/亩。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年亩均税收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最低地价12万元/亩。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年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供地,最低地价6.4万元/亩。

  第五条 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政策的,可按性质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对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农、林、牧、渔业类项目,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采用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流转土地。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第七条 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旅游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用地、生态涵养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对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八条  现代制造业奖励

   1.建立产业引导基金 由企业自主选择,基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灵活采用股权、债券、名股实债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要求、回报及退出可由投资企业与基金具体商定。

2.设立项目奖励 为鼓励优质项目加快建设及投产,设立项目奖励企业纳税年度起在设备投入、研发支持、人力资源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投产后前3年奖励额度按企业每年实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奖励额度按企业每年实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50%。

3.企业设备投资补助 企业外购设备一次性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设备投资财务发生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奖励

   注册地、税务登记在宜良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其外下属企业税收职能综合型总部企业或符合宜良县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职能型总部企业和商贸型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年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度按当年该企业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的85%。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实缴税金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2年给予70%的奖励。在宜良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在外地销售,但在宜良进行开票,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税款(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度两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70%的奖励。

以上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享受仅限于昆明市市外引进的内外资企业。

         第四章 办公地及厂房建设和租赁政策

   第十条 为加快优质项目提前投产,在项目建设过渡期内,宜良县给予企业寻找租赁空间提供服务及租金补助。补助价格参照租赁实际价格计算,最高为10元/月/平方米,补助最高期限2年。

   第十一条  对总部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 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月每平方米10元,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的房租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助金额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采用“先交后补”方式,即企业按照租赁协议先缴纳租金,后按照程序审核认定,给予补助,由县财政按年50%的比例分二年发放。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五章 激励及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奖励

为激励宜良县合作的招商平台大力引进和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经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生命健康等战略新兴企业和产业链,凡第三方引荐投资项目落户宜良县,由宜良县投促局审核确认,给予引荐者招商引资奖励。

(一)外资项目以项目实到外资的0.7‰-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以注册资金实到部分的0.5‰-0.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细则具体参考宜办通〔2016〕111号文件);引入重大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奖励;科技初创项目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给予5万元奖励。

   (二)宜良县合作的招商平台机构招引的项目落地宜良县,项目投产后缴纳的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奖励招商平台机构不超过该项目的实缴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宜良县留成部分的3%;年实缴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招商平台机构不超过该项目的实缴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宜良县留成部分的5%,奖励期限都不超过3年。

(三)上述2条不重复奖励,项目引荐的平台可以视情选择,奖励方式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项目投资建设进展情况予以结算。

(四)着力发展国内外招商平台,按照招商实绩,逐年签订合作协议,并采用固定支出和服务咨询组合方式,宜良县每年支付给签约合作的招商平台不超过50万元的购买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高管人才奖励

打造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发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我县经济社会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并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含团队)给予奖励。

(一)对到宜良县创业或宜良县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县相关人才优惠政策,按宜良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对在宜良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评定为宜良县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企业投资商和对宜良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发放惠商绿卡,按《宜良县惠商绿卡实施细则(试行)》(宜办通〔2016〕108号)的规定享受我县惠商绿卡相关优惠政策。  

   (三)总部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可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两档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人才所在企业在宜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年达到200万及其以上但低于500万的,该企业人才认定总数不超过5人,按其人才个人工薪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人才所在企业在宜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地方留成达到或超过500万的,该企业人才认定人数不超过10人,按其人才个人工薪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的100%给予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人才一次性劳务报酬或财产(股权)转让所得,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六章 一企一策政策

第十四条 一企一策政策适用范围:

1.对符合产业导向、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劳动就业率高、技术含量高、能耗低、环保型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项目,可向投促局提出申请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等政策。其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年亩均税收在20万元以上;商业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

2.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排名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企业,总投资在300万元美元或年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五条 享受“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其他优惠奖励条款。

第十六条  实施“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应以协议为依据,并经宜良县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后,方能签订实施。

                第七章 服务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取消前置,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批机制。

第十八条 对引进项目,从登记注册、立项、环评、安评、消防审批或备案、水保等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亿元以上招商项目由1名县领导牵头,亿元以下项目相关职能部门1名主要领导牵头,根据项目产业性质分类,由项目涉及单位组成服务小组,指定专人跟踪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享受宜良县奖励政策的企业,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因不可抗力除外),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宜良县有权收回企业已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与昆明市级及上级政策类同时,没有特别予以说明的,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自行选择,但不予重复奖励和补助。云南省昆明市其他奖励政策,本政策没有明确的,适用于宜良县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试行期一年,由宜良县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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