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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2016年1 号)

来源于: 中国宜良 发布时间:2016-05-31 10:40 发布人:县环保局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宜环限产〔2016〕 1

当事人: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9463405L

地址:宜良县狗街镇旱滩村

法定代表人:陈正东

一、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5月25日对你公司污水站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的《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16]036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26.26mg/L,悬浮物为54 mg/L,分别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的化学需氧量≤90 mg/L的0.4倍、悬浮物≤30mg/L的0.8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作出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常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制生产。

1、你单位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4、限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限制生产情况实施后督察。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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